檢舉路霸


資料參考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9032309211



在臺灣,路霸占用道路可以說是司空見慣,人民對於路霸的存在大都是敢怒不敢言。
可以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,將占用道路的東西視為廢棄物清除或沒收,甚至可以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二項「竊占罪」移送法辦。
  另外,這些態度蠻橫的商家,甚至表示如果敢去檢舉將會對附近的住戶不利,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「恐嚇危害安全罪」,依法應該負起刑事責任。
 
  法治的建立,需要全民共同的配合,遇到不法的情事,每個人都必須勇於檢舉,一起為建立美好的家園而努力。
法條一分鐘
◎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、竊占罪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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