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遺費
資遺費是非自願離職的勞工最基本的保障,也是資方應負的義務。所有適用於勞基法的員工(含一般勞工、工讀生、約聘員....等)在離職之前,務必請公司開立「離職證明書」,並且在離職理由欄註明是「非自願離職」或是「資遣」,這一項註記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,可以爭取資遣費。
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,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,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如果對爭取以上權益有任何問題,歡迎向勞委會詢問。如果情況演變為勞資糾紛,也可向縣市政府勞政單位聯絡求援,由公權力介入處理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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