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舉路霸
資料參考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09032309211 在臺灣,路霸占用道路可以說是司空見慣,人民對於路霸的存在大都是敢怒不敢言。 可以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,將占用道路的東西視為廢棄物清除或沒收,甚至可以依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二項「竊占罪」移送法辦。 另外,這些態度蠻橫的商家,甚至表示如果敢去檢舉將會對附近的住戶不利,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「恐嚇危害安全罪」,依法應該負起刑事責任。 法治的建立,需要全民共同的配合,遇到不法的情事,每個人都必須勇於檢舉,一起為建立美好的家園而努力。 法條一分鐘 ◎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、竊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